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等明确了具体措施。
《意见》主要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才培训培养、加强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作出规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意见》明确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相关机制上,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等内容。
《意见》还重点提出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意见》提出行业自律和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强调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政策引导,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促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