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章出台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07-21

创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 完善统一大市场制度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首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规章正式出台,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坚实的法治基础。

填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空白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动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先后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章政策,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数智化招标投标等多个维度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不断走深走实。本次出台的《办法》首次对覆盖招标投标领域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活动进行了整体性建构和系统性规范,为各行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实施信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制度的空白,既是对前期招标投标系列政策制度的深化延伸,也是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的有力举措,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的重要创新。

建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信用体系

《办法》明确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信用管理的内容和责任分工。《办法》统一规定了招标投标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类别,提出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和应用的具体要求,建立了数据共享、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机制,推动解决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界定不明确、归集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办法》规定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评价的主体、实施要求和应用规范等,提出了评价行为、评价结果应用的“负面清单”,为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以清晰明确的信用管理规则、闭环完备的数据共享使用机制以及统一规范的应用准则,保障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措施的落地见效,为后续各行业细化具体实施规则划定了基准框架,夯实了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根基。

以统一标尺破除区域壁垒

《办法》致力于打破条块分割、区域壁垒。明确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地方不得自行开展属地招投标信用评价。由国家层面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评价模型、统一等级标识,从源头上解决一些地方标准不一、暗含属地化倾向等隐性壁垒问题,真正发挥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择优作用。

《办法》致力于破除跨地区投标的堵点障碍。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招投标失信信息全国一键查询、全域共享,打破省市之间、行业之间的信息孤岛,便利经营主体跨地区投标,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同时,《办法》严禁各类主体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变相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衔接《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要求,守住公平竞争底线。《办法》系列举措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目标高度契合,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真正实现“全国一盘棋”。

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坚持对交易主体与交易环节的信用管理全覆盖,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重点主体全部纳入信用管理范畴,通过在资格审查、专家选聘、评标、定标等环节查询和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对各类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信用约束。

《办法》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对存在有关失信行为的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出了限制性举措;明确了招标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明确未按规定开展信用查询导致影响中标结果的,认定中标无效并追责;同时强化了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法定义务,对干预企业自主应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履职不力、监督管理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追责。通过刚性约束,全面规范信用管理,从源头遏制招标投标违法失信乱象,倒逼交易主体遵守规则、信守承诺,扭转过去违法成本低、失信代价小的局面,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性竞争秩序。

下一步,随着《办法》落地实施,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将逐步完善,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招标投标治理能力和管理效能,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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