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部署要求,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畅通事业单位法人退出渠道,解决事业单位法人“注销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事业单位法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重要性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法人有序退出市场活动的一种行政制度,已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近年来,因个别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重视不够、清算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等主客观原因,部分已撤销建制的事业单位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致使这些法人没有及时退出市场主体,甚至有的名下仍然列有国有资产,影响了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有的债权债务处置未完结,影响了自身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对优化事业单位布局、保障国家和债权人利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更好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措施
(一)推行简易注销登记
1.优化注销前置条件
将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提交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等前置条件,调整为:
(1)转制为行政机构的,由该行政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关承担原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转制为国有企业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由该企业承担原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尚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由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其主要职责承接机构履行举办单位职责)承担原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因合并、分立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由合并、分立后的事业单位承担原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由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其主要职责承接机构履行举办单位职责)承担原事业单位的清算工作,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无法签署申请书的,可由举办单位指定专人代签);
(2)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注销登记
核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单位印章,并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其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公告。
(二)优化普通注销登记
对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可直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发布;不再提交编委编办撤销建制的文件和发布拟申请注销公告的凭证。
(三)简化有关事项办理
1.税务注销登记。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对不符合简易税务注销登记条件的,第一时间安排风险分析、核查、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除涉嫌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外限期办结;符合法定情形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困难减免。
2.社保、医保转移接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可通过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渠道,掌握已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情况,为其办理社保、医保销户手续。
3.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过户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再收取查验已注销单位的法人证书。
(四)强化注销登记制约
对申请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有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以及未按照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撤销注销登记。转制为国有企业未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督促转制后国有企业配合原举办单位做好注销工作。自2020年起,事业单位法人的注销登记情况,其举办单位为机关的,纳入机关职能运行监管内容;为事业单位的,纳入事业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三、有关要求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确保2020年4月底前完成现已撤销建制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工作方案应于2020年1月底前报省委编办。2020年5月1日以后撤销建制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应当于撤销建制3个月内完成。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顺利进行。